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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監(jiān)察

中國共產黨慈溪市委員會巡察工作實施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4-13    點擊量:2273    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tài),加強黨內監(jiān)督,規(guī)范市委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中央巡視工作規(guī)劃(2018-2022年)》《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市、縣(市、區(qū))黨委巡察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國共產黨寧波市委員會巡察工作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委實行巡察制度,設立專職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黨組織全面巡察,實現巡察常態(tài)化、全覆蓋。
  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guī)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寧波市委、市委關于巡視巡察工作的決策部署,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tǒng)領,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fā)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fā)展,為加快“創(chuàng)新活力之城幸福美麗慈溪”建設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上級黨委領導、市委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堅持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
  第五條 巡察工作在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委的領導下開展,納入全市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堅持和完善市委負主體責任、市委巡察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等支持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職責明確、責任清晰、標準具體、追責有據的巡察工作責任體系。
  市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察工作,研究決定巡察工作整體安排、階段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市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包括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有關負責同志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省委、寧波市委、市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ㄈ┞犎⊙膊旃ぷ鲄R報;
 ?。ㄋ模┭芯垦膊斐晒倪\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市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κ形膊旖M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委。
  第九條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ㄒ唬﹤鬟_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巡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向寧波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二)聯絡省委、寧波市委巡視巡察工作,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ㄈ┏袚哐芯?、制度建設等工作;
 ?。ㄋ模κ形?、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ㄎ澹┡浜嫌嘘P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k理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市委巡察組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組的職責是:
 ?。ㄒ唬Ρ谎膊禳h組織和黨員、干部有關情況進行監(jiān)督;
 ?。ǘ┌凑找?guī)定對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ㄈ﹨f(xié)助做好督促巡察整改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市委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巡察專員和聯絡員等職位。
  市委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xié)助組長開展工作。市委巡察組組長是落實巡察監(jiān)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巡察組全面工作,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情況,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巡察工作人員采取組織選調或抽調、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委巡察辦組織實施。
  市委巡察組組長、副組長采取專職方式配備,根據每次巡察任務授權。建立巡察人才庫,選配熟悉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宣傳思想、信訪、財務、審計、法律等業(yè)務或相關領域和部門的優(yōu)秀專業(yè)干部入庫。每輪巡察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巡察人才庫中抽選人員參加巡察工作。
  抽調人員在巡察期間向市委巡察組組長負責,由市委巡察組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管理,并簽訂保密協(xié)議。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硐胄拍顖远ǎ瑢h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ǘ﹫猿衷瓌t,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ㄈ┳袷攸h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ㄋ模┦煜h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具有較強的發(fā)現問題、溝通協(xié)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要嚴格標準條件,抽調的人員,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span>
  巡察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第十五條 市委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建立臨時黨小組,開展組織活動。
  市委巡察組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從全市優(yōu)秀中青年后備干部中選調,時間不少于一年,負責與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被巡察黨組織的日常聯系,溝通協(xié)調相關事宜,協(xié)助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市委巡察機構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業(yè)務培訓和工作研討,不斷提高巡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能力水平。
  巡察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納入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總體計劃,統(tǒng)籌安排。

第三章 巡察范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市委巡察組的巡察范圍和對象是:
 ?。ㄒ唬┦形ぷ鞑块T、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織、市政府部門黨組織、市政協(xié)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人民團體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ǘ╂?zhèn)(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衛(wèi)星城市試點鎮(zhèn)除外);
 ?。ㄈ┦袑倨髽I(yè)、事業(yè)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ㄋ模┦形笱膊斓钠渌麊挝坏狞h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市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察由市委巡察機構配合上級人民檢察院黨組開展。
  第十八條 政治巡察必須把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作為根本政治任務。聚焦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全面從嚴治黨,突出關鍵少數,查找政治偏差,督促各級黨組織強化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ㄒ唬﹪@黨的政治建設,重點檢查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情況??词欠裾J真貫徹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tǒng)一領導的若干規(guī)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是否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緊密結合實際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否認真貫徹黨章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堅定理想信念宗旨,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是否完善和落實民主集中制各項制度,做到“四個服從”,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是否存在違反“五個必須”要求、搞“七個有之”的問題;是否存在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好人主義、宗派主義、圈子文化、碼頭文化,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以及破壞黨內政治生態(tài)等問題。
  (二)圍繞黨的思想建設,重點檢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情況??词欠癜褜W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基本方略;是否扎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tài)化制度化,認真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是否嚴格落實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牢牢掌握黨對意識形態(tài)工作的領導權,旗幟鮮明反對和抵制各種錯誤觀點。
 ?。ㄈ﹪@黨的組織建設,重點檢查選人用人和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看是否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是否嚴格按照黨的干部工作原則、程序、紀律辦事;是否在動議等環(huán)節(jié)存在“一把手”說了算等問題;是否存在打招呼、遞條子,干預干部選拔任用等問題;是否存在任人唯親、封官許愿、搞親親疏疏等問題;是否存在“帶病提拔”、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是否存在干擾換屆、破壞選舉等違反換屆紀律行為;是否存在一些基層黨組織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
  (四)圍繞黨的作風建設,重點檢查整治“四風”情況??词欠裾J真執(zhí)行中央八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是否堅持不懈改作風轉作風,防止享樂主義、奢靡之風反彈回潮。著力查找是否存在表態(tài)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等突出問題,是否存在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貫徹文件、只做批示不抓落實等重痕跡、輕實效的形式主義問題;是否存在懶政怠政、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問題;是否存在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ㄎ澹﹪@黨的紀律建設,重點檢查黨規(guī)黨紀執(zhí)行情況。看是否堅持高標準、守底線,嚴格落實廉潔自律準則、黨內監(jiān)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是否加強紀律教育,強化紀律執(zhí)行,以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為重點,帶動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嚴起來;是否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和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情況??词欠裾J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深入推進本地方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著力發(fā)現和推動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領導崗位、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特別是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相互交織形成利益集團的案件,重點領域和關鍵環(huán)節(jié)的腐敗問題。著力發(fā)現和推動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特別是脫貧攻堅中的腐敗問題、黑惡勢力背后的腐敗問題、落實惠民政策中的腐敗問題,督促被巡察黨組織把懲治基層腐敗問題牢牢抓在手上,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在基層見到實效。
  (七)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市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yè)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重點人主要是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且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干部;重點事主要是指資金管理、資產處置、資源配置、資本運作和工程項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體事項;重點問題主要是指利用行政審批權、執(zhí)法權、人事權以權謀私,以及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權力腐敗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條 市委巡察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ǘ┡c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ㄋ模┏椴楹藢嶎I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ㄎ澹┫蛴嘘P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ㄆ撸┱匍_座談會;
 ?。ò耍┝邢谎膊靻挝坏挠嘘P會議;
 ?。ň牛┻M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察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ㄊ┨嵴堄嘘P單位予以協(xié)助;
 ?。ㄊ┦形鷾实钠渌绞?。
  市委巡察組采取本條第四、十二項所列方式開展工作,應當由市委巡察組提出申請,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后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委巡察組依靠被巡察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委巡察組應當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特殊情況下,市委巡察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市委巡察組可以將被巡察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察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市委確定巡察對象后,市委辦公室提前書面通知被巡察黨組織。
  第二十五條 市委巡察組開展巡察前,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xié)調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和單位,采取當面通報、提供書面材料等形式,向市委巡察組介紹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提供情況,特別重要敏感的問題可以向市委巡察組組長單獨通報。
  對市屬企業(yè)巡察時,市委國資辦應當向市委巡察組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委巡察組根據批準的巡察工作計劃、方案,結合被巡察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市委巡察組應當通過召開巡察工作動員會等方式,向被巡察黨組織通報巡察任務,并向社會公布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時間安排和巡察組聯系方式等信息,為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反映情況和問題提供便利條件。
  巡察組按照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了解工作。對反映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條 巡察了解工作結束后,市委巡察組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及時聽取市委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第三十條 市委及時聽取巡察綜合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相關會議材料及時報寧波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一條 經市委同意后,市委巡察組應當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市委巡察組將巡察的有關情況通報市委、市政府的有關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二條 被巡察黨組織收到市委巡察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會議上進行專題研究,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部門(科室)、責任人、整改時限,認真進行整改,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情況報告由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后以黨委(黨組)文件形式報送;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由本人簽字確認后報送。
  被巡察黨組織對整改落實負主體責任,應當做好巡察前的即知即改、巡察中的立行立改、巡察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紀委(紀檢監(jiān)察組)負監(jiān)督責任。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 對巡察發(fā)現的問題和線索,市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ㄒ唬︻I導干部涉嫌違紀、職務違法和犯罪的線索以及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
 ?。ǘ?zhí)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ㄈ┢渌麊栴}移交相關單位。
  上述問題和線索的移交手續(xù)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巡察組會同接收機關(單位)辦理,并制作移交清單。
  第三十四條 有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部門和相關單位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后,應當及時處理,并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察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巡察期間,被巡察對象是擬提拔人選的,市委組織部或有關干部考察組應當聽取相關巡察組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市委巡察機構要對整改落實情況、移交事項辦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和督辦,建立巡察成果運用臺賬管理制度。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察組采取函詢、電話了解、實地查看、巡察回訪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落實巡察整改不到位的單位,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或委托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成限期整改;經約談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七條 加強巡察公開、宣傳工作。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經批準不予公開外,均應當通過召開會議、印發(fā)文件等形式向黨內通報,通過網絡、報紙、電視等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立市委巡察機構與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宣傳、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工作協(xié)調機制。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宣傳、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yè)等支持。對違反規(guī)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敯l(fā)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fā)現的;
 ?。ǘ┎蝗鐚崍蟾嫜膊烨闆r,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ㄈ┬孤堆膊旃ぷ髅孛艿?;
 ?。ㄋ模┕ぷ髦谐綑嘞?,造成不良后果的;
 ?。ㄎ澹├醚膊旃ぷ鞯谋憷\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委、寧波市委、市委有關要求的;
 ?。ㄆ撸┯羞`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條 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jiān)督,積極配合市委巡察組開展工作,認真整改巡察反饋的問題,對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及時進行查核處置。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ㄋ模o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孤堆膊旃ぷ髅孛艿?;
 ?。ㄆ撸┢渌蓴_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違規(guī)插手、干預和影響巡察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委巡察組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報告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 
 ?。ㄒ唬┏铰殭嘁笱膊旃ぷ骰乇芴囟▎栴}、干擾調查核實、對具體問題線索提出傾向性處理意見的;
  (二)為特定對象請托說情的;
  (三)要求巡察工作人員私下會見相關人員的;
  (四)違反規(guī)定打探巡察信息、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插手、干預和影響巡察工作,妨礙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開展巡察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被巡察單位的干部群眾發(fā)現巡察工作人員有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其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對反映的問題,由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慈溪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商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已執(zhí)行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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